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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新会区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(含廉租住房)保障范围的公告
2015-07-17 09:21:06   来源:    点击:

根据《江门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》和新会区实际情况,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2014年度新会区公共租赁住房(含廉租住房)保障范围公告如下:

一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:

1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籍,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;

2、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元以下;

3、家庭财产净值人均7.7万元以下;

4、在本区无自有住房,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;

5、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、政府购房优惠政策(含经济适用住房)。

其中,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会区城镇户籍5年以上,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00元以下,家庭财产净值人均4.4万元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、5点条件的家庭,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,优先安排。

 

二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,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:

1、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口;

2、从初次就业起计,工作3年以内;

3、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元以下;

4、在本区无自有住房,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;

5、在本区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(聘用)合同,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。

 

三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,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:

1、持有本区城镇居住证;

2、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985元以下;

3、在本区无自有住房,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;

4、在本区工作累计满3年并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(聘用)合同,购买社会保险1年以上。

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,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;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、外来务工人员,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。由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,分类解决。

特此公告。

 

新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          新会区民政局

 

二○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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