调整标准后:我区两年义务兵家庭总收入对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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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
旧标准 |
新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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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发放 |
优待金 |
9500元/年X2=19000元 |
22000元/年X2=44000元 |
一次性安置费 |
27238.5元 |
29907.9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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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政府一次性增发补贴 |
0元 |
5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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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队发放 |
每月大概生活津贴 |
850元/月X24=20400元 |
850元/月X24=20400元 |
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费 |
9000元 |
9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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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年养老保险 |
24000元 |
2400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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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 计: |
$:99638.5元 |
$:132307.9元 |
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,由区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:
1、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,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0%;
2、获得军队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,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50%;
3、立一等功的,增发当年优待金100%;
4、立二等功的,增发当年优待金50%;
5、立三等功的,增发当年优待金25%;
6、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,按照不低于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,增发一次性优待金。
对到新疆、西藏等地并经军队确认的高原、边远、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,其家庭在应当享受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,由区政府按照不低于优待金标准的300%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。
士兵因部队移防、调动等原因到新疆、西藏等艰苦地区服役半年以上的,按照不低于优待金标准的200%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。
对全日制高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,其家庭在享受当年优待金的基础上,由区政府按照不低于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金:
1、全日制大专在校应征入伍的,增发当年优待金40%,已毕业的增发当年优待金50%
2、 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应征入伍的,增发当年优待金50%,已毕业的增发当年优待金60%。
发放范围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第十九条,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,以及《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(征询意见稿)》从2017年10月开始施行,2016年入伍的义务兵在2017年10月后仍然在部队服现役,所以2016年入伍的义务兵2017年的家庭优待金按新标准22000元发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