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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起环保部门将不再受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
2017-10-23 10:00:00   来源:    点击:
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,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)。其中第十七条修改为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”。

 

根据相关规定,10月1日起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审批事项,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,建设单位需自行验收。目前,新会区环保局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。

 
 

此次行政审批的取消并不意味着验收工作的取消,而是通过变更责任主体的方式进一步理顺机制,更好地发挥验收的积极作用,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“三同时”主体责任。

 

关于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、内容、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,可密切关注新会区环境保护局网站相关通知公告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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