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区统一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
根据《关于调整新会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新府[2016]33号),从2016年8月1日起,新会区对于政策外生育对象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新标准,新标准如下:
双方农村户口,超生一个子女,按计算基数的三至六倍征收,双方三倍征收金额为93162元;双方四倍征收金额为124216元;双方五倍征收金额为155270元;双方六倍征收金额为186324元。
双方城镇户口,超生一个子女,按计算基数的三至六倍征收,双方三倍征收金额为163434元;双方四倍征收金额为217912;双方五倍征收金额为272390元;双方六倍征收金额为326868元。
超生第二个(含第二个)以上子女的,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,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。
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,责令补办结婚登记;
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,按计算基数的二倍征收,双方农村户口共征收62108元;双方城镇户口共征108956元。
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(含第三胎)以上子女,按超生处理。
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,按计算基数的六至九倍征收;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第二个(含第二个)以上子女的,按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征收六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,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。
符合条件生育,但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,按计算基数的2%的标准征收,双方农村户口共征621.08元;双方城镇户口共征1089.56元。
超生的双(多)胞胎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。
据新会区统计局提供:2015年新会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239元(计算基数);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527元(计算基数)。